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
2024-07-20 重庆外墙清洗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电力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相关工作要求和国家能源局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力安全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保障体系、项目审批手续、招投标管理、安全施工措施费使用、分包安全管理、建设工期管理、施工安全监督等方面。
(1)项目安全组织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及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投入资金保障等方面。
(2)实施工程人员管理。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置等方面。
(3)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包括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编审论证审批及执行、安全技术交底等方面。
(4)现场安全管理。包括对分包单位带班管理、施工机具设施安全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管理、洞口及临边防护等方面。
(5)安全风险识别及隐患排査治理。包括安全风险因素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及执行、事故隐患整改“五落实”及闭环管理、电力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等方面。
(6)应急管理。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应急演练、应急联动机制建立等方面。
(1)项目准备阶段。包括项目立项、规划等审批手续办理情况,项目招投标是不是满足相应程序,参建单位有没有相应资质,现场实施工程人员是不是具备相应的资格等。
(2)项目实施阶段。包括项目施工是否依据城镇电力工程项目施工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安装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是不是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电缆、导线要不要进行功能性试验等。
(3)项目竣工阶段。包括建筑设计企业是否组织相关单位做工程完工验收,工程完工验收材料是不是按规定备案、存档等。
(4)设施运行阶段。包括电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线路设施巡检、电气设备维修、应急管理、售后服务等制度建立执行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等。
包括质量监督注册、质量监督阶段性检查、质量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闭环、项目并网手续等方面。
包括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质量管理制度、施工图会检、强制性条文检查、工程验收、移交等方面。
包括单位及人员资质管理、现场质量管控、强制性条文执行、施工材料的品质检测、现场实体质量检验等方面。
(1)发电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3)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大坝安全责任制落实、汛期防洪调度和防汛工作、大坝安全应急预案及演练、日常监测和检查工作、大坝及附属建筑物的运行安全状况、大坝安全信息报送、大坝维护和消缺处理、注册和定检工作开展等情况。
(1)电力企业针对“迎峰度冬”期间电网运行特点开展的安全风险排查梳理情况、应对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迎峰度冬”期间北方地区配电网供电保障能力、配电网安全运作情况、配电网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履行网络安全属地监督管理责任情况;电力企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网站、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电力企业贯彻落实《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及相关配套要求情况,包括基础设施安全、体系结构安全、系统本体安全、全方位安全管理、安全应急措施等。
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三年综合治理工作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摸排、分布档案建立、重大危险源排查和防护、存储和使用管理、工作人员培训、液氨改造、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等情况。
电力企业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和细化工作范围、内容、重点和要求等,深入、全方面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并撰写自查报告。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督管理的机构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适时对本辖区电力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开展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的单位和专家成立督查组,选取部分地区,采取现场集中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电力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及有关部门开展电力安全监管和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查处工作情况做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一)格外的重视,周密部署。各单位要格外的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自查和检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重大事项及问题采取挂牌督办制度,确保督查工作按计划推进。
(二)认真仔细检查,严格执法。各单位要加大对重点项目、重要环节及高风险作业的自查和检查力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模式,深入基层一线,严格监督执法,对发现的问题“零容忍”,建立问题清单,及时督促整改。
(三)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各派出能源监督管理的机构与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督查工作。
(四)严守纪律,注重实效。督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厉行节约。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反映实际,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单位指定1名作为联络员,于10月15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送我局,电力企业自查报告(含电子版)同期报送。